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6,雄小,1820,2017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李懷淵
訴訟代理人 林信羽
被 告 陳人豪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雄小字第182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0日下午
4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蔣志宗
書 記 官 陳掌珠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陳掌珠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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