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184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賴啟忠
葉元昌
被 告 黃嘉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七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