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6,雄小,1858,2017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李建德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被 告 陳重佑
被 告 陳憲龍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雄小字第185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6 年11月30日下午3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世璋
書 記 官 陳威志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威志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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