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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雄小字第2057號
原 告 高雄市五福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姚文凱
被 告 趙家妤
郭建甫
郭英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0三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0三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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