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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雄小字第2059號
原 告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劉沛慈
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律師
被 告 張簡雪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6 年11月30日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彥霖
書 記 官 陳瓊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伍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壹仟零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陳瓊芳
法 官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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