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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雄小字第208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潘憲軍
被 告 楊志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佩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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