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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被 告 戴偉婷
翁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雄小字第214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1月30日下午5 時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瑞聰
書 記 官 徐美婷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貳仟貳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徐美婷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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