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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2201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被 告 顧翔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3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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