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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雄小字第231號
原 告 亞太投資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慶忠
訴訟代理人 李偉仁
楊廷尉
被 告 黃美姬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雄小字第231 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6 年5 月26日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洪培睿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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