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6,雄小,246,2017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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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黃志宏
陶金陵
被 告 吳政憲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雄小字第246 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26日上午10時6 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5 月18日下午4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建豪
書 記 官 卓榮杰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 年11月間向原告申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信用額度為新臺幣(下同)5 萬元,依約被告得持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並於次月寄送消費帳單所指定之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選擇循環信用方式彈性付款,利息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依持卡人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利率計付,如有繳款延遲或其他信用往來異常之情形,即以年息15% 計付利息。

詎被告於105 年2 月16日最後一次繳款後,即未依約繳款,迄今尚欠消費款本金49,233元及利息2,532 元、違約金249 元未清償,為此,爰依法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2,014元,及其中49,233元自105 年6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對原告主張之金額無意見,惟伊當時車禍無能力償還,目前剩兩個月出監,希望可以分期還款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繳款金額暨結欠消費款轉列催收款一覽表、信用卡逾期帳款轉列催收款通知書、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信用卡約定條款等為證,經本院核閱無訛,而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查,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民法第3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縱令被告請求分期繳納,原告亦無允許之義務,又被告迄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尚未與原告達成協商,原告起訴請求即無不合法;

被告若確有還款意願,兩造於本院判決後另行協商,亦非法所不許。

另被告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履行能力問題,不影響其依約所負之清償責任,礙難據此為被告有利之判斷,是被告上開所辯,自不足採。

次按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定有明文。

復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民法第250條第2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違約金249 元部分,固據其提出上開信用卡約定條款在卷為憑,然約定之違約金,其標準應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債務若能如期履行時,債權人可得享受之利益及債權人實際損失為衡量,以求公平。

本院審酌原告請求之利息已達週年利率15% (自104 年9 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 ),亦未證明被告未依約清償債務,其除利息損失外更有何特別損害,認原告請求利息併加計違約金後,顯與目前國內外貨幣市場利率均已大幅調降有所違背,殊非公允,爰斟酌上情,將原告請求之違約金酌減至1 元,始為妥適。

四、綜上,本件原告依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1,766元(計算式:本金49,233元+已計利息2,532 元+違約金1 元=51,766元),及其中49,233元自105 年6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爰判決如主文。

又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卓榮杰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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