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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335號
原 告 汪忠志
被 告 王麗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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