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6,雄小,635,201707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635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顏紹宇
吳怡萱
被 告 趙廣榮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律師
楊斯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聲請函查證據,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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