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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雄小字第71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趙金喜
黃義雄
劉世章
被 告 陳家興
李玉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陳家興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0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壹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均得假執行,但就主文第一項被告陳家興以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捌拾陸元供擔保後;
就主文第二項被告以新臺幣陸萬陸仟壹佰參拾捌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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