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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林泳宏
被 告 連婉蓉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雄小字第833 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 年6 月27日下午2 時4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7 月26日下午4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政忠
書 記 官 林秀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貳拾捌元,及各筆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珍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秀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
│附表: │
├──┬──────┬────────────┬───────────────┤
│編號│ 金 額 │ 利 息 │ 違約金 │
│ │(新臺幣) ├───────┬────┼───────┬───────┤
│ │ │起迄日(民國)│ 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年利率 │
├──┼──────┼───────┼────┼───────┼───────┤
│1 │4,525元 │105 年7 月1 日│1.62% │105 年8 月1 日│0.115% │
│ │ │起至105 年7 月│ │起至106 年1 月│ │
│ │ │5日止 │ │23日止 │ │
│ │ ├───────┼────┼───────┼───────┤
│ │ │105 年7 月6 日│1.55% │106 年1 月24日│0.417% │
│ │ │起至105 年7 月│ │起至106 年1 月│ │
│ │ │31日止 │ │31日止 │ │
│ │ ├───────┼────┼───────┼───────┤
│ │ │105 年8 月1 日│1.15% │106 年2 月1 日│0.834% │
│ │ │起至106 年1 月│ │起至清償日止 │ │
│ │ │23日止 │ │ │ │
│ │ ├───────┼────┼───────┼───────┤
│ │ │106 年1 月24日│4.17%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2 │4,685元 │105 年7 月1 日│1.62% │105 年8 月1 日│0.115% │
│ │ │起至105 年7 月│ │起至106 年1 月│ │
│ │ │5日止 │ │23日止 │ │
│ │ ├───────┼────┼───────┼───────┤
│ │ │105 年7 月6 日│1.55% │106 年1 月24日│0.417% │
│ │ │起至105 年7 月│ │起至106 年1 月│ │
│ │ │31日止 │ │31日止 │ │
│ │ ├───────┼────┼───────┼───────┤
│ │ │105 年8 月1 日│1.15% │106 年2 月1 日│0.834% │
│ │ │起至106 年1 月│ │起至清償日止 │ │
│ │ │23日止 │ │ │ │
│ │ ├───────┼────┼───────┼───────┤
│ │ │106 年1 月24日│4.17%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3 │4,665元 │105 年7 月1 日│1.62% │105 年8 月1 日│0.115% │
│ │ │起至105 年7 月│ │起至106 年1 月│ │
│ │ │5日止 │ │23日止 │ │
│ │ ├───────┼────┼───────┼───────┤
│ │ │105 年7 月6 日│1.55% │106 年1 月24日│0.417% │
│ │ │起至105 年7 月│ │起至106 年1 月│ │
│ │ │31日止 │ │31日止 │ │
│ │ ├───────┼────┼───────┼───────┤
│ │ │105 年8 月1 日│1.15% │106 年2 月1 日│0.834% │
│ │ │起至106 年1 月│ │起至清償日止 │ │
│ │ │23日止 │ │ │ │
│ │ ├───────┼────┼───────┼───────┤
│ │ │106 年1 月24日│4.17%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4 │4,853元 │105 年7 月1 日│1.62% │105 年8 月1 日│0.115% │
│ │ │起至105 年7 月│ │起至106 年1 月│ │
│ │ │5日止 │ │23日止 │ │
│ │ ├───────┼────┼───────┼───────┤
│ │ │105 年7 月6 日│1.55% │106 年1 月24日│0.417% │
│ │ │起至105 年7 月│ │起至106 年1 月│ │
│ │ │31日止 │ │31日止 │ │
│ │ ├───────┼────┼───────┼───────┤
│ │ │105 年8 月1 日│1.15% │106 年2 月1 日│0.834% │
│ │ │起至106 年1 月│ │起至清償日止 │ │
│ │ │23日止 │ │ │ │
│ │ ├───────┼────┼───────┼───────┤
│ │ │106 年1 月24日│4.17%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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