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雄小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蔡昀荃
被 告 廖驤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世瑢
被 告 廖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附表:
┌──┬───────┬──────────┬──────────┐
│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起算日 │ 違約金 │
├──┼───────┼──────────┼──────────┤
│1 │4,758元 │自105 年7 月21日起至│自105 年8 月22日起至│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 │ │72%計算之利息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 │ │ │率10%,逾期超過六個│
│ │ │ │月者,按上開利率20%│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2 │38,005元 │自105 年6 月21日起至│自105 年7 月22日起至│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 │ │79%計算之利息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 │ │ │率10%,逾期超過六個│
│ │ │ │月者,按上開利率20%│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合計│42,763元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