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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6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良一
被 告 陸玟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六月六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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