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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206號
原 告 洪群盛
被 告 郭昱宏即昌盛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部份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解除部份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四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民國一0六年五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六月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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