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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25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祥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慧亭
送達代收人 王金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慧竹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30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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