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6,雄簡,2688,201803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268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律師
陳國政
蔡慧珍
被 告 莊慶豊
莊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四月十六日十六時十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