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6,雄簡,2783,201803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2783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訴訟代理人 陳品菖
被 告 呂淑慧
林○○
林○○
上二人共同 楊靜茹
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 怡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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