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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28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明穎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鄧小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4,21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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