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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49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吳珈釧
被 告 陳建合即雄祥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陳建合
訴訟代理人 吳怡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五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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