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50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
高義欽
被 告 楊德添
楊德瑞
楊德麟
楊淑珍
陳再謨
陳宸襦
胡仁達律師即陳翬菀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訴外人陳武信之繼承狀態及其應繼分歸屬),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