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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537號
原 告 望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萬天
被 告 張瓊云
訴訟代理人 白馥甄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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