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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被 告 紀豪橙(原名紀保吉)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雄簡字第655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1日上午10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蔣志宗
書 記 官 許雅惠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玖仟零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授信約定書、債權讓與證明書、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讓售案件帳卡、債權讓與公告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許雅惠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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