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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7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明昇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陳介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6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2,400 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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