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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7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彭家宸
王婧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姿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3 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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