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6,雄簡,846,201707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846號
原 告 黃建明即黃詡哲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係在臺北市○○區○○路0 號1 樓,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遞狀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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