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DIGAL FLORITA MURING(芮塔)
代 理 人 李嘉苓律師
相 對 人 賽席爾商邦高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0日、106年7月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記載相對人「賽席爾商邦高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更正為「賽席爾商邦高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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