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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聲字第81號
聲 請 人 GAZO MARIVIC BORNALES 雅恩(即MARIVIC
BORNALES GAZO
代 理 人 陳永祥律師
相 對 人 塞席爾商邦高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民國106 年6 月2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聲請人記載「MARIVIC BORNALESGAZO」,應更正為「GAZO MARIVIC BORNALES 雅恩(即MARIVICBORNALES GAZO 護照號碼:MM0000000 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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