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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012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全
訴訟代理人 徐筱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琬茵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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