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23號
原 告 邱秀綿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秀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233 元(即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1627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本金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