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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396號
原 告 亞太投資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慶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道銘之繼承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所指原住戶或區分所有權人鍾道銘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聲明之證明文件,原告並應依繼承人之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需含證物)。
二、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管委會主任委員最新准予報備之公函、住戶規約、章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管理費計算標準、催繳信函或公告、鍾道銘為住戶或區分所有權人之證明文件(如高雄市○○區○○○路00號4 樓之24、25號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前開限期內向本院補繳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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