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6,雄補,403,201705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403號
原 告 黃譽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史潔音、王紫瑩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
因原告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 年度雄救字第25號),如訴訟救助之案件經駁回確定,原告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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