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6,雄補,463,201705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463號
原 告 顏翕純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宗修間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元(即依原告請求撤銷本院核定之高雄市新興區公所調解委員會106 年民調字第019 號調解書,兩造所成立之調解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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