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465號
原 告 陳文鋐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世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扣除原告前就同一事件聲請本院調解所繳納之調解費用1,000 元,原告尚須補繳5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陸艷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