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575號
原 告 吳義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毅成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2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