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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730號
原 告 梁鳳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83元(即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144090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本金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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