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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748號
原 告 陳巧穎
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
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 年度雄救字第41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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