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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769號
原 告 洪貴池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此有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
查本件原告固於起訴狀中記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480元,惟未載明原告請求變更分配表所得增加分配之金額為何,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陳報原告請求變更分配表所得增加分配之金額,並詳列計算式,以供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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