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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勞小字第34號
原 告 蔡俊輝
被 告 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男
訴訟代理人 楊月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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