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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小調字第1057號
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陳盈志
相 對 人 李俊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參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以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地(即車禍事故發生地點)在高雄市楠梓區,此有警方之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在卷可稽,本院審酌本件侵權行為地在高雄市楠梓區,本件若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審理,應能顧及後續訴訟之證據調查。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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