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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聲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文孝
送達代收人 凃珮筠
相 對 人 劉正順
上列聲請人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劉正順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並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5 、66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最後住所地在「連江縣南竿鄉」,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非訟事件法第5 、6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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