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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補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張書銘
聲 請 人 張嘉仁
上列聲請人張書銘、張嘉仁與相對人張崇澤、張晏慈、張雅涵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聲請人民事調解聲請狀所載調解聲明為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調解標的價額應以聲請人聲請調解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依聲請人聲請調解主張調解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613,767 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段000 地號公告土地現值156,800 元/ ㎡×面積123.00㎡×+其上同區段679 建號建物課稅現值554,900 元)×聲請人請求持分1/3 =6,613,767 元】,應徵調解聲請費3,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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