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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補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王繼開
代 理 人 黃左源
相 對 人 黃榮元
相 對 人 黃榮順
一、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共有土地管理爭執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調解標的之價額應以聲請人就調解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查聲請人所提出之調解聲明為「請求相對人排除系爭共有坐落在高雄市○○區○○段000 ○000 ○000 地號土地上倒塌之未保存登記建物,及維持共有土地上之雜物清理及保持公共環境整理,以維護聲請人之權益及遺產管理作業」,故本件標的價額應以上開三筆土地公告現值乘以應有部分之總和計算,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2,500 元(計算式如下:15,000元×206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 +15,000元×7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 +15,000元×110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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