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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補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蔡侑錡即蔡順發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棟、黃世宗、黃世宏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5,000元。
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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