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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調字第116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玉昌及黃**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又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黃玉昌尚積欠聲請人現金卡債務新台幣343,639 元未為清償。
而查相對人黃玉昌之被繼承人遺留有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相對人黃玉昌亦為被繼承人黃巽乾之繼承人,且並未辦理拋棄繼承,然系爭不動產竟僅由相對人黃**分割繼承取得所有權,故請求相對人黃**應系爭不動產之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並登記予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黃玉昌之現金卡債權乃屬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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