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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 告 蘇雅文
上列當事人間107 年度雄小字第1065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7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7 年7 月26
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陳美芳
書 記 官 林雅婷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玖仟捌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雅婷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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