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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小字第16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林宏樵
被 告 莊佳蓉即莊倍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290元,及自民國(下同)94年11月15日起至94年12月19日止,按年息18.25 %計算之利息,另自94年12月20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楊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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