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8,雄勞小,76,201907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勞小字第76號
原 告 丁建明
被 告 詠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15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

該項裁定已於同年5 月22日寄存送達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忠義派出所,並於108 年6 月3 日發生送達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 份在卷足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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